问题 | 扫描盖章的合同有效力吗 |
释义 | 有效。但是如果从法律风险上说,不建议扫描公章,以防发生纠纷的时候难以证明证明公章的可靠性,从而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一、收据扫描件是不是有效 收据扫描件是否有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收据复印件能与原件核对的,经核对无误后,可作为证据证明有关事实; 2、收据复印件不能与原件核对,但对方认可收据,不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收据有效; 3、如果收据没有原件检查,对方不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则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收据扫描件根本不具有证明力或无效性,但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接受。 二、应该怎么举证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4、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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