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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实收养者是否有继承权
释义
    很多人不清楚事实收养者是否有继承权,具体来说继子女通常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称为继子女。以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形成扶养为依据,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一种是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区分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的依据。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都具有继承权。
    一、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建立收养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有效贯彻与落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该项原则的重点在于收养关系成立后,应当注意对收养关系各方权益的有效保护。《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必须同时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实现。
    (三)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原则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这意味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可以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一)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民法典》第1093条将被收养人的年龄上限提高至18周岁,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被收养人缺乏相应的被抚养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年龄限制,被收养人在经济与精神方面还应缺乏相应的被抚养生活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第二,被收养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第三,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三)收养子女人数的规定
    《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1098条第1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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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2:4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