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 .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3 .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