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认罚后律师做无罪可以吗? |
释义 | 认罪认罚后律师仍可坚持无罪辩护,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撤销对律师的授权。认罪认罚不适用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及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认罪认罚从宽是指自愿供述犯罪、无异议并同意检察机关量刑意见的案件。从宽包括程序上从简和实体上从宽,但律师仍有权进行无罪辩护。因此,在签署认罪认罚书时,需与律师协商,避免擅自做主,特别是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法律分析 一、认罪认罚后律师做无罪可以吗 即便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辩护人仍可坚持无罪辩护,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撤销对辩护人的授权。律师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但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便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此为律师独立辩护权的基本依据。另外,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二、认罪认罚不适用的情况 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三、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认罪认罚从宽的具结书签署之后,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依旧有权利对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这是辩护律师应有的权力。因此,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书的时候不要擅自做主,要和律师协商,遇到不一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没有必要签署认罪书的。 结语 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仍然可以坚持无罪辩护,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撤销对律师的授权。律师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的责任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认罪认罚制度并不适用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并同意从宽处理的情况。律师在具结书签署后仍有权对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因此在签署认罪认罚书前应与律师协商,确保不必要时不签署认罪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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