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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标投标法规定,应由监督招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释义
    

法律主观:
    


    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
    招标投标法对规避法定强制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凡列入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三条第二款的授权制定的具体范围以内和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但从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十几年来的实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及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活动中,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采用种种方式规避招标,将本应招标发包的项目直接发包给属于本地方、本部门的承包商、供应商;一些采购单位或采购经办人员为利用其掌握的采购权力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与不法承包商、供应商相勾结,想方设法规避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采购程序,搞“暗箱操作”,将采购项目交给私下确定的承包商、供应商,损害国家利益。
    规避招标的方式有种种表现,比如,按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采购资金数额达到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些采购单位为规避法律的这一规定,对本应作为一个整体、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采取划分为多个采购项目,分别签订多个采购合同的办法,化整为零,使每一采购合同的金额都低于法定强制招标采购项目的金额标准,以达到规避招标采购的目的。
    又比如,一些采购单位对技术并不特别复杂的采购项目,借口其有特殊的技术要求,只能交由某一承包商、供应商承担为由,规避招标采购。为保证所有法定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都能做到依法招标投标,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对规避招标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将依照该法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招标投标法对规避法定强制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规定的介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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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5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