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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执行的房屋是否可以用于出租?
释义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时间应在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应提供相关证据。案外人在法院查封前实际占有房屋,需提供相关票据证明。若案外人已提出执行异议并附有相关证据,法院应支持其请求。执行法院可评估、拍卖、变卖房屋,冻结租金并要求承租人交付。串通恶意承租或虚构租赁关系阻碍执行者可受罚。若案外人在查封后承租房屋,法院可要求其迁出,损失可另行起诉被执行人。
    法律分析
    一、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时间应当在法院查封之前。
    对于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案外人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及对应的租金支付凭证。可以参考租金支付凭证上的时间、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时间等。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可能存在倒签情形,可以申请法院对签字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二、案外人(承租人)实际占有该房屋的时间在法院查封之前。
    对于占有房屋的时间,由承租人举证证明,一般需要提供水电费、物业费、暖气费、电视宽带费等票据,也可以提供案外人装修房屋相关票据,如果实际生产、经营的的也可以提供营业执照、居委会或者物业开具居住证明。
    三、案外人已经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书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案外人(承租人)满足以上条件且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而言之,就是执行法院可以在保留租赁权的前提下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尚未支付租金,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向承租人发出冻结租金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承租人将租金交付给法院或者申请执行人。
    然而,如果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房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或者通过司法鉴定认定为该租赁合同属于倒签,即租赁合同是被执行人与承租人虚构租赁关系阻碍法院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如果案外人在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之后才承租该房屋的,则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要求承租人限期迁出该房屋(即解除其占有)。对于承租人的损失,承租人可以另行起诉被执行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结论如下:执行法院可以在保留租赁权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对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如已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在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使用该房屋,法院应予支持其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然而,如果承租人与被执行人串通恶意阻碍法院执行,或者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倒签,执行法院可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最后,若案外人在法院查封后才承租房屋,则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并可要求承租人限期迁出,损失可另行起诉被执行人维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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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3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