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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房产过户的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释义
    农村房产过户需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依法登记的物权有效,未登记的无效。农村房屋买卖需满足买卖双方主体资格、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农村房产过户怎么办理
    农村房屋过户的,需要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如房屋所有权证明、依法继承的材料、分家析产的协议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四个法律要件:
    (一)买房人主体资格合法。
    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二)卖房人的主体资格合格。
    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如果取得房屋的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那么买卖是成立的,其它共有人可以向卖房人主张权利,但不得以未取得其同意而主张合同无效。
    (三)买房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四)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从物权角度看,只有村民委员会才有资格代表所有人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结语
    农村房产过户需要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对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条件,必须符合买房人和卖房人的主体资格合法,买房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根据物权角度,只有村民委员会才有权代表所有人对该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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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