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加工承揽合同可随时终止,但只定作人享有终止权,并需赔偿承揽人损失。承揽合同可因严重违约、双方协议或解除权行使而解除。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可在承揽完成前解除合同,需赔偿损失。常见承揽合同有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可随时终止,但需赔偿损失,其他承揽合同也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可随时终止吗 可以,加工承揽合同是可以随时终止的,但是只有定作人享有随时终止权,同时,因要求终止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承揽人违反义务显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时,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则承揽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双方的合意而解除。在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承揽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终止。加工承揽合同可以依法解除。承揽人和定作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承揽合同有哪几种 在日常生活中,几类极为普通和常见的承揽合同有: (一)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术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四)复制合同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与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五)测试合同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定作人接受测试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六)检验合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对于加工承揽合同来说,是可以随时终止的,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之后,定作人享有终止权,可以终止加工承揽合同,该终止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按照承揽人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款。加工合同,复制合同,检验合同,都属于承揽合同,受法律保护。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可随时终止,但只有定作人享有此权利。终止合同时,如造成承揽人损失,定作人需赔偿。此外,承揽合同可因双方协议解除或因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常见的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承揽合同的终止应遵守法律规定,以保护各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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