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揽合同解除条件包括: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定作人有协助义务,承揽人可以催告履行义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需向定作人负责。定作人应当按期支付报酬,未支付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或拒绝交付。 法律分析 承揽合同解除条件包括: 1、定作人可以随时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解除合同。如果此举造成承揽人损失,定作人应当赔偿这些损失。 2、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在这种情况下,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没有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揽工作无法完成,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如果定作人逾期不履行,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揽人应当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来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则除外。如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揽人应当对该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定作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如果没有约定支付报酬的期限或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则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如果工作成果只交付了一部分,则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则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则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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