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主体资格要求 |
释义 | 公司登记注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股东的记载,就是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团体具有民法上的主体资格地位,其向公司的投资行为系合同行为,受相关法律共同规范,合伙企业具有向公司投资的主体资格。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流程 注册有限公司第一步:企业名称预核准(工商管理局)。需要资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二步:去银行开立验资用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步:注入资本并验资。 第四步:正式登记(工商管理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五步:办理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步:申请开立企业基本存款户。 二、股东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是否可以享受股东权益 可以。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1)股东是否有出资合意,2)是否有出资行为,3)公司记帐处理,是否计入“实收资本”。 股东身份,又称股东资格、股东地位,就是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的法律地位,是股东赖以行使股东权益的法律前提和基础。股东身份或股东权利的取得可以依据出资、转让、继承、共同财产分割、司法强制执行等方式取得。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了通过投入技术获得公司的股份,只要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形式完备、内容合法,即可视为合法有效的约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增加股东、增加公司的注册基本,均属于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都应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出具出资证明书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以上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仅是公司的行政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并不意味着否定内部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工商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一种公示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抗辩的,人民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因此,无须担心自己的股东地位由于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否定。但是,工商登记确认依然是个重要环节,经过工商登记,即可起到公示作用,可以有效对抗第三人。为了明确股东身份,以及防止日后可能发生的股东权利行使的受限,还需要积极的要求公司依法履行有关登记义务。如果公司依然消极应对,既不将的姓名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以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股权并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三、如何区分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 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大量存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但是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存在着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1、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2、法律地位不同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3、内部关系不同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4、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不同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其间比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5、对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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