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原因包括: 1、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不能抵扣的情形; 2、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 3、超越抵扣规定的时限; 4、抵扣手续不符合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综上所述,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