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免税项目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因为没有取得抵扣凭证。 能不能抵扣进项,主要是看有没有取得抵扣凭证。一般来说,销售免税货物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农民除外),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因此购买方无法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于外贸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商品,享受免、退税政策。因此取得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货物售卖时属于免税项目,原本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但免税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被抵扣的进项税自然就不应该再继续抵扣。若继续抵扣的话,就会出现增值税抵扣链不完整的情况,没有销项,只有进项,增值税进项会出现错位抵扣的情况,试想若进项税能够抵扣,同时国家还会返还留抵退税,这样一来税基只出不进,有违增值税税制逻辑。 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就是在商品交易环节,就产生的增值部分,按规定缴纳的税款,所以其征税就会形成链条,在链条的基础上,上游环节就会形成进项税额,下游环节就会形成销项税额。但用于免税环节,就是交易环节终止,所以没有了销项税额,当然上一环节就不能有进项税额,因此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