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的姓名权由谁享有? |
释义 | 未成年人姓名更改需尊重父母共同意见。离异后,父母仍为子女法定监护人,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名。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随父姓或母姓,但需符合特定情形。离异后变更孩子姓名可能引发争议,影响亲情和抚育费用,对孩子发展不利。解决纠纷应维护物质权益,恢复原姓名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发展。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保障合法权益的基础。 法律分析 作为子女,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享有自主权,但如欲更改父母已确定的姓名,应当在成年以后。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姓名的命名,应当尊重父母双方的共同意见。 父母离异后,仍然是其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同样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异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特别是父母离异后,为了使未成年人顺利健康地成长,父或母以及孩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异后,孩子姓名的变更只要产生纠纷,必然影响孩子与父母另一方的亲情,影响抚育费用的支出,对孩子生理和心理健康发育势必带来负面效应。解决纠纷是法律的终极目的,当所维护的权益发生冲突时,首先维护的应是物质上的权利,其次才是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恢复孩子的原姓名,更加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物质利益,对未成年人的精神利益亦无实质性损害,因此应当判决恢复孩子的原姓名。未成年人健康顺利地成长是行使一切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结语 作为子女,姓名的命名权应当受到尊重,但更改已确定的姓名应在成年后进行。未成年人的姓名命名应尊重父母双方的共同意见。父母离异后,仍然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应共同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离异后,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母姓,但也可以根据一定情形选取其他姓氏。在解决孩子姓名变更纠纷时,应优先保护物质权益,其次考虑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恢复孩子的原姓名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物质利益,对精神利益无实质性损害,因此应判决恢复孩子的原姓名,以保障其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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