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出资股东退出流程 |
释义 | 公司章程应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并设立“股东失权”条款,以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采取相应限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公司可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股东失权条款可迫使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出资,否则将丧失股东权利。 法律分析 一、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权”条款 所谓“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 拓展延伸 未出资股东主动退出公司的程序 未出资股东主动退出公司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未出资股东应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表达退出意愿并说明退出的原因。其次,公司应召开相应的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接受该股东的退出申请。如果决定接受,公司应与股东协商制定退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分配。在达成一致后,双方应签署退出协议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如股权转让等。最后,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股东名册,将该股东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新股东。需要注意的是,具体退出程序可能因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而有所不同,未出资股东在退出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与公司充分沟通协商。 结语 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同时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立股东失权条款,对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催告并设定期限,逾期不缴纳出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未出资股东主动退出公司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会议决定、制定退出协议和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等步骤。退出程序应遵守公司章程、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并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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