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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的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释义
    深圳生育保险如何报销?参保人需在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下个月的1日起才能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深户籍人员可以到户籍的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医疗保险不可以补交。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分娩住院或计划生育手
    法律分析
    深圳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需在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下个月的1日起才能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2、深户籍人员可以到户籍的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医疗保险不可以补交。
    3、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4、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分娩住院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在费用发生之日起1年内凭以下资料到所属社保机构医保机构报销:
    1、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验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如有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本人的深圳开户银行存折或借记卡(中、工、农、建)复印件(验原件);
    4、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5、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有效票据原件;
    7、深圳市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产前检查、分娩、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原件;
    8、所属参保单位证明(说明参保人在职,同意其异地分娩)原件;
    9、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门诊)费用明细总清单原件;
    10、门诊病历或孕产妇手册复印件(验原件);
    11、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分娩记录或手术记录)复印件。如还有疑问,可拨打96888咨询。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保险费按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按月缴交;
    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个人缴费的由本人缴交,其他人员按其缴费渠道缴交。
    持《深圳市居住证》,16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可申请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月缴交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7.8%缴交,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0.5%缴交。
    拓展延伸
    深圳生育保险是一种为生育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深圳市社会保险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如下:
    1.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应于生育前向户籍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生育保险。
    2. 在职职工生育前,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生育保险。
    3. 用人单位应于生育前或生育后15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于15日内将生育保险参保信息报送给税务部门。
    5. 税务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应缴的生育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
    6.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中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给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7.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解除生育保险关系。
    8.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解除生育保险关系。
    以上是深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的相关法律规定。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应了解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便在生育过程中及时申请报销,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需在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下个月的1日起才能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分娩住院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在费用发生之日起1年内凭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保机构医保机构报销。持《深圳市居住证》,16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可申请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月缴交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12-07)\t第二十七条\t组织农民参加保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t第四十七条\t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劳动法(2018-12-29)\t第七十五条\t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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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0: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