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能否申请调取被告手上的证据?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果法院认为符合条件,应及时决定调取;否则,应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根据具体情况对法院是否应调取原告所申请的证据作出判断。 (1)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及时决定调取。 (2)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上述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限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需满足一定条件。第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书面申请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时限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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