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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援助应当什么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
释义
    规定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1、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2、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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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2: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