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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嘉兴集体户口迁移办理须知
释义
    本文介绍了在某些情况下,集体户的户口需要被主动迁出。这些情况包括:在本地拥有属于自己或配偶的住房、在本地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投靠的、已离开工作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且属于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本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且涉及人事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然而,一些镇区对“人户分离”的监管有不同的意见,认为单位与员工自行协商解决“人户分离”问题,公安机关不能作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法律分析
    以下条件之一的,须主动将集体户的户口迁出:
    1. 在本地拥有属于自己或配偶的住房;
    2. 在本地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投靠的;
    3. 已离开工作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属于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4. 已离开本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涉及人事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
    温馨提示:
    人户分离是指本人户口与实际居住地或生活地呈不一致的状态。一些镇区对初稿“人户分离”监管的相关内容提出不同意见,如认为集体户内人员离开所在单位后拒不将户口迁出的,应由单位与员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作为公安机关不为其他人员办理户口业务的理由,公安机关不能作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拓展延伸
    集体户口人户分离问题涉及到户口制度、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因素。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集体户口与家庭户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土地政策、房屋政策等,集体户口与家庭户口存在人户分离现象。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例如,鼓励集体户口与家庭户口一体化管理,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加大对集体户口管理工作的投入,改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的条件。
    然而,从长远来看,要彻底解决集体户口人户分离问题,还需要政府进一步完善户口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政策,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户合一,让每个公民都享受到公平正义的待遇。
    结语
    结语:根据上述条件,若您符合其中任意一项,请主动将集体户的户口迁出,以免给您和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人户分离的情况应得到重视,公安机关不应成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四条\t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二十四条\t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三条\t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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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