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条件 |
释义 | 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条件: 1、申请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3、孵化服务场地达到2000平米以上,一次性安排入驻实体30户以上、每户带动三人以上就业、并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4、场地产权清晰,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5、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有孵化服务措施和有专业(兼职)孵化团队; 6、符合消防和卫生等安全基本条件。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资料: 1、填写《晋城市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运营企业资质,包括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创业培训合格证》,孵化场所或房地产证明原件、复印件; 3、创业孵化服务管理人员名单; 4、入驻基地创业企业、个体经营户及其吸纳就业人员名册; 5、基地内入驻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6、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7、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措施、入驻企业档案、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评估等。 综上所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免费提供创业指导、小额贷款、融资服务、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创业孵化服务,具有完整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并有一支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专业队伍的实体。 【法律依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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