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分公司注册时间法律上有限制吗? |
| 释义 | 一、分公司注册时间 (一)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二、分公司注册程序和所需要的材料 (一)注册分公司的简要流程 1、注册分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总公司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任命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带上总公司原始验资报告以及章程复印件)。大概10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2、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处,去刻公章、财务章。 3、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4、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 5、去银行开基本户。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复印件以及总公司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二)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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