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专利代理人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 (二) 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实施考核、奖励和惩戒,及时向社会公布其吸纳的会员信息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 (三) 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开展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四)组织专利代理师实习培训和执业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荐专利代理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六)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质量; (七)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实习工作; (八) 开展专利代理行业国际交流;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专利代理是一项比较有技术含量、比较体面的工作,需要理工科背景、熟悉各国专利法。 1、翻译、校对涉外专利申请文件; 2、答复涉外案件的审查意见; 3、处理涉外复审、无效、专利诉讼案件; 4、专利检索、专利分析、专利预警等; 5、跟踪专利申请在办理审批程序中的各种代理工作; 6、为客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一、涉外专利代理人的岗位要求有哪些? 1、本科以上学历,通信/电子/计算机/物理/自动化专业; 2、英语六级以上,拥有熟练、准确的科技英文理解能力、英汉互译能力及英文 撰写能力; 3、具备1年以上涉外专利代理人经验(英语方向),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执业证者优先; 4、具备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经验者优先; 5、良好的学习能力,流畅的文字表达能力; 6、能够与他人良好地沟通和协作,能够承受并应对工作压力; 7、具有长远的职业发展追求和规划。 二、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时效是多久?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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