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依照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予以认定。违法建筑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筑的继续状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2、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含居住建筑)擅自新建、搭建的; 3、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 5、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6、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7、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8、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法律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处置,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城镇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筑;乡村违法建筑是指在乡、村庄(含镇辖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