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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证法院查封过户有效吗
释义
    查封的房子是不能够进行过户的。
    一、已办理完过户手续但尚未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法院是可以查封、拍卖的。但应当在拍卖过程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相关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
    1、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3、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尚未过户的,但若第三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结合本案陈某在买卖的过程中并不知道黄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支付全额房款后也已向房管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对该申请也已受理,只是在办理的过程中,因房管局的原因致使不能及时过户。故应该认得陈某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商品房的交付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交付使用就已经是转移了占有,而占有是根据所有权而滋生的权利,法院不得查封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财产,故应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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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