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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寄血会有什么处罚
释义
    寄血验子不合法且风险高,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也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通过血液DNA检测胎儿性别的行为在我国是不合法的,无论是由中介采血送检,还是自己寄血送检,只要涉及在我国完成采血环节,都涉嫌违法。
    一、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的行为应有哪些?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二、如何认定非法组织卖血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所谓采血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行为,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血源管理。凡参加献血的公民,应当依照规定到当地献血办公室进行登记,其他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向当地献血办公室,申请供血证。
    由此可见,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供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其被许可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开展采供血业务。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否则,即违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该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会后,即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的妨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
    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一种纯属无私奉献的献血。我国《献血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对卖血行为及组织卖血行为的坚决取缔。因此,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是非法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具体说来,是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动员、拉拢、联络、串联、制定计划、下达命令、分配任务、出谋划策等形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本条未作规定,一般而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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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5: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