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荆州可以放烟花吗 |
释义 | 荆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市政府《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 本市城区2022年继续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具体为北至海子湖,南至长江,东至南北渠,西至引江济汉渠; (二)荆州高新区,即太湖港管理区范围; (三)乡镇镇区,即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四)重点场所和特定区域,包括公墓、宗教场所等重点场所,以及《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 (五)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上述区域外由村民自治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凡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非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凡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没收烟花爆竹,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100-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春节年关将至,我们在此呼吁提醒广大市民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倡导文明、安全过春节,做文明市民,为促进城市文明建设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净化城市空气质量尽一份义务和责任。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