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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扣留行驶证的权利属于谁?
释义
    交警有权扣留驾驶证和行驶证,但必须有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可以扣留驾驶证的情形包括酒驾、交由无证人驾驶、超速、嫌疑车辆上路、记分达到12分等。行驶证是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包括证夹、主页和副页。扣留行驶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一。
    法律分析
    一、交警队有权利扣行驶证吗
    交警有权扣留驾驶证和行驶证,但是不随便扣留的,必须驾驶员有违法行为。
    交警在执法过程需要扣留驾驶员的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第三十七条: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二、关于扣留行驶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三、什么是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行驶证由证夹、主页、副页三部分组成。其中主页正面是已签注的证芯,背面是机动车相片,并用塑封套塑封。副页是已签注的证芯。
    行驶证主页正面文字颜色为黑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字体为12pt黑体,位置居中;号牌号码、车辆类型、使用性质、所有人、住址、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注册日期、发证日期等文字。副页正面文字颜色为黑色。号牌号码、核定载人数、档案编号、整备质量、总质量、核定载质量、外廓尺寸、准牵引总质量、备注、检验记录等文字。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权扣留驾驶证和行驶证。扣留驾驶证的情形包括饮酒后驾驶、将车辆交由无证人驾驶、超速行驶、驾驶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等。机动车行驶证是准许车辆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由证夹、主页和副页组成。交警的扣留行驶证的行为是依法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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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