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 (七)职工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 (八)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就业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包括借款人配偶),借款人在两年以上的还款期内未发生逾期还款情况,符合第 (一)款、第 (五)款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应保留贷款余额10%以上的金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办公用房、车库及偿还该项目贷款本息的; (三)以离婚、分割、析产、死亡、继承、赠与、交换等非房屋买卖交易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