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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日照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释义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
    (七)职工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
    (八)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就业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包括借款人配偶),借款人在两年以上的还款期内未发生逾期还款情况,符合第
    (一)款、第
    (五)款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应保留贷款余额10%以上的金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办公用房、车库及偿还该项目贷款本息的;
    (三)以离婚、分割、析产、死亡、继承、赠与、交换等非房屋买卖交易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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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