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所有物权吗 |
释义 |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所有物权。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一、盗窃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盗窃物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不动产登记薄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 3、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二)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故: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三)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 若不动产登记薄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四)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可。 (五)办理了过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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