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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融资和经营租赁的区别
释义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大部分通常解释为等于或大于75%)。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几乎相当于通常解释为等于或大于90%)。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一、转租的规定有哪些
    租赁届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用包含有承租人以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原承租人可以任何方式转移该资产。至于转租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则由新租约的特点决定,可根据一定的标准加以归类,然后或作经营租赁处理。或作销售式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处理。若原租约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但符合融资租赁应具备的其他两个条件:租赁期长于或等于租赁资产预计经济寿命的75%;或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高于或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原承租人也可以经营租赁、直接融资租赁和销售式融资租赁等方式转租新租约不可包含所有权将转移、或允许承租在租期届满时以名义价款购入租赁资产的条款。
    若原租约属经营租赁性质,转租也只能是经营租赁。无论在哪种租赁方式下,原租赁下尚未摊销的租赁资产余额,一般应作为新租赁的租赁资产的成本处理。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会计准则》的规定
    新《第4号准则-固定资产》第八条:购买固定资产的价值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购置成本以购买价款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条款规定,企业融资购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以各期实际付款之和确定,而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来确定。即购入固定资产时,其账面价值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合同上确认的总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融资购入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现值,就是指企业按照各期应支付价款选择适当的折现率(通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进行折现后的金额。
    折现率是指将未来有限期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延期付款债务特定风险的利率,实质上就是收益人的必要报酬率。
    “未确认融资费用”是融资租(购)入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第21号准则—租赁》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分别在“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科目中列示。从报表列示角度看,“未确认融资费用”是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备抵账户,属于负债类科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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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