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 |
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可执行,但需根据具体情况。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若债务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可执行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此外,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等也归共同所有。军人费用等一次性费用则应按婚姻存续期间的应得部分共有。 法律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能执行吗 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在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强制执行时想执行双方的财产,则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此时有的法院会要求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或者按照诉讼的要求处理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宜。如果追加上了夫妻另一方为债务人,那必然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并可以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受偿。 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债务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如夫妻婚后购买一套房屋,债务人享有50%的份额,债权人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该50%的财产份额。不过,实际操作中需要拍卖这个房产,夫妻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债权人可以就整个房产拍卖款所得的50%受偿,剩余一半应当退还给债务人配偶。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范围和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债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双方的财产。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些收入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双方还可能享有一些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具体执行时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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