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挂失止付是指的什么
释义
    挂失止付是一种银行票据处理措施,主要目的是保护失票人的利益。在挂失止付中,申请人可以是失票人或持票人,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失票人可以采取挂失止付作为临时补救措施,但挂失止付并不是失票人票据责任免除或票据权利恢复的必经程序。
    法律分析
    挂失止付的程序:
    (1) 挂失止付的提起人。
    解答:挂失止付的提起人是指在银行账户上挂失止付的申请人。
    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失票人。一般说来,失票人当然为票据的持有者即持票人。但此处所称的票据持有者并不一定为票据权利人。我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5条只规定失票人可以通知挂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资格。所以只要是丧失票据实际占有的当事人,均可通知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相对人。
    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在票据上载明代理付款人时,也包括代理付款人。所以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如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银行汇票等,不能挂失止付。挂失止付的法律后果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挂失止付只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另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就明确规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挂失止付的性质从性质上讲,挂失止付只能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因为通知人是否真正丧失票据尚未得到切实的判断,得到挂失通知的付款人无义务也不可能审查事实问题;更重要的是,挂失止付涉及的当事人是挂失人和付款人,在法律上他们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存在互相强加义务的问题。挂失人丧失票据,由付款人来杜绝风险,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比较荒唐的。西方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未将挂失止付作为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予以明确规定,原因可能在于此。但如果付款人根本不顾票据丧失的事实,冷漠地让失票人到法院采取措施,又可能发生法院采取措施之前,票款已被他人领取的危险。我国的银行业从道义出发,惯例上愿意为失票人提供帮助,即暂时停止支付,给失票人采取其他措施留出必要的时间。如果失票人怠于采取其他措施,挂失止付也将失其效力。内地和台湾的票据法及相关法律维持了这一传统。
    拓展延伸
    挂失止付是一种法律措施,用于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如果持卡人的信用卡被盗刷,银行会立即采取挂失止付措施,停止该信用卡的使用,并通知持卡人进行后续处理。挂失止付的目的是防止盗刷信用卡的犯罪分子利用持卡人的财产,从而使持卡人的财产不受损失。
    根据我国《银行卡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卡人可以办理挂失止付业务,如果盗刷信用卡给持卡人造成了损失,持卡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在挂失止付的过程中,银行需要向持卡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持卡人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盗刷信用卡的凭据等。
    需要注意的是,挂失止付并不意味着持卡人的信用卡已经被永久性地停用。持卡人可以在办理挂失止付后,向银行申请重新启用信用卡,但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另外,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持卡人应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如向警方报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挂失止付的程序:
    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失票人。失票人可以是票据的实际占有人,也可以是票据的持有者。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法律后果是使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挂失止付只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免除。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六条\t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七条\t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九条\t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4 0: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