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什么权消失 |
释义 | 宅基地使用权消失。 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了,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宅基地不仅与其主体相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 一、宅基地使用权消失的条件 (一)宅基地灭失。 宅基地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宅基地因地震、火山喷发、河流改道、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不能恢复原状,不能继续使用或者灭失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灭。 当然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灭失的,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二)国家和集体的征收。 国家和集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征收,并改变了该宅基地的用途的,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任何人不能再取得对该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二、使宅基地使用权消失的办法 在下列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因此,当宅基地被灭失的,宅基地上的所有权也当然消失。该种情形下,也就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三、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后的处理 (一)因为收回的原因而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 1、因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这两种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依照情况重新分配宅基地,如果具体情况不能重新分配的,要给以适当的补偿。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和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因为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再重新分配,也不给以补偿。 4、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的,按照具体情形给以补偿或者重新分配。 (二)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1、一般来说,因为自然灾害原因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都应该给以重新分配。 2、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也不应当无限扩大,变相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所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对于多占的宅基地的情况,要予以纠正,即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也不应当重新分配。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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