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
释义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中以下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程序违反相关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5 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