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服刑人员有继承权的。但若其服刑是因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导致,或其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严重妨碍继承人订立遗嘱等情形,未经被继承人准予恢复继承权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