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协议离婚只要男女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确认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九条和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需要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与程序,夫妻一方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后,离婚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限是3个月;若案情较为复杂,则会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如果双方能够调解离婚,法院直接出具调解书,时间比正常审理会快一些。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