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在劳动合同中,通常会规定一个预备期(也称试用期),用于考察员工的表现和适应情况。如果在预备期满之前,双方认为需要进一步考察员工,则可以通过延长预备期的方式实现。具体来说,延长预备期应当从原预备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提出书面变更。同时,应当注意预备期的延长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试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试用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可以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