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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债权公告规定真的管用吗?
释义
    公告并非真的叫公告就能公而告之,也并非公而告之就有约束他人的效力。民事主体的公告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自我宣传和通告,平常的媒体广告即是,法律上的作用一般为要约邀请,一种是信息传递的法律行为,此时公告只是一种依法律规定而拟制的推定信息送达被通知主体的行为方式,但其实际常常是不能真正送达被通知主体,因此,公司法债权公告规定在能够以确定的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公司不应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只有在没有其他的方式送达或者送达人不确定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这是因为并非公告了,被通知的主体就能够或者应该能够知悉公告和公告的内容,只有证明其他有效的方式不能送达,当事人不得已才能够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而且,由于公告送达是公告方单方的意思表示,公告要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公告,只是公告人自己的对外信息公示,可以产生约束当事人自己的效力,但不能约束第三人。比如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公司法分别在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公司应该进行债权申报公告,法律规定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期,但如果是公司已知的债权人,公司则应该直接逐个通知送达,而不能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公告通知的,法律也不承认其通知的效力。只有那些公司未知的债权人,对于公司来说,由于被通知主体的不确定,只能公告送达了,公告才具有送达的约束力。故公告送达,通常适用两类主体,一是没有联系方式或者原联系方式已无法联系,虽尽努力仍无法联系,二是被通知的主体不确定。再比如诉讼文书的公告送达,一定先要穷尽其他的直接送达的方式,只有其他的方式仍然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此时公告送达才承认其送达效力,无论受送达人看到公告与否;再比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的公告,其债权转让可以不必直接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而采取公告的方式,这是法律赋予这类特殊主体的特权,主要考虑是提高债权转让的通知效率,保护金融债权的安全,同时也并不过分加重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负担,对于其他普通的债权主体,因法律没有一般性的类似公告送达规定,故公告送达不具有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效力,诉讼时效也不因公告人公告声称中断就取得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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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3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