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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三)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本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般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四)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上述工作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金标律师事务所张凯娟律师为你解答
    一、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拘留多久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拘留多久”问题回复如下: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此可见,刑事拘留最长37天,即提请批准逮捕最长30日,加上7日的检察院审查时间。
    二、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
    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指侦查人员在勘查、搜查的过程中,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留置、封存的一项侦查措施。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目的是为了提取和保全证据,以求准确认定案情。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一种强制性的证据收集行为,一般是建立在证据持有人拒绝交出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与搜查和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区别与联系。首先,扣押与搜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它们都是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发现犯罪人和犯罪证据对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而扣押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依法留置和控制的侦查行为。
    第二,扣押通常发生在搜查的过程中,扣押是搜查的目的。其次,扣押也不同于调取。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调取是侦查机关已经了解到某个单位或者某个公民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通过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使其协助侦查机关“主动”交出证据。扣押则缺乏这种特点,大部分在勘查、搜查中侦查人员依法取得。但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时,侦查机关可以强行扣押。因此,扣押的强制性比调取更为明显。
    三、刑事诉讼法的监视居住条例
    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最短期限没有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采取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一、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这里的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住所。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做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同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三、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采取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虽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在监狱执行。但是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还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并且强度比取保候审要大的多。因此,当事人以及近亲属应当注意监视居住的时间,如果超过了6个月仍然没有解除或者没有变更为其它强制措施的时候,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
    我们都知道,指定居所监视居措施在保障和促进侦查工作方面,确实能够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但这就像一把“双刃剑”,该措施如果运用不当,同样面临着“被错用”、甚至“被滥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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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9 2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