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轻辩护词 |
释义 | 我国刑法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的,公安机关应该进行立案追诉:第一、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第二、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第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第四、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 一、食品安全刑事立案标准 1、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2、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3、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4、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5、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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