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尸检费用由谁来承担 |
释义 |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规定期限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规定期限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一、医疗纠纷尸检时应注意什么 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患者尸体无疑是重要的证据。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发生后,作出尸检的决定却是艰难而又痛苦的事情。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等到痛下决心同意尸检时,其实是否要尸检还是需要慎重考虑,认真思量。 尸检实际上是双刃剑,对患者而言,可能有利,可能不利。如一患者因肝胆结石手术,最后在手术台上大出血而死亡。家属要求赔偿,医院答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条件是尽快处理尸体。等尸体火化了,医院翻脸不认账,因为家属把关键的证据给毁了。这是不做尸检的坏处。 但有时未必全是好处。如一青霉素过敏患者,入院做疝气手术,手术后第二天突然死亡。死亡前使用头孢类抗菌素,该药物说明书明确青霉素过敏者慎用。家属认为是药物过敏休克死亡,医院要求尸检,家属很痛快就同意了。但尸检结果却让家属意外:患者死于肺动脉栓塞。 尸检结果出来后,原本态度友善的医院强硬起来,患者死亡与用药无关,纯属医疗意外。类似案件,家属不同意尸检,鉴定时专家认为医院用药存在过失,不排除患者药物过敏死亡的可能,结论是属于医疗事故。 出现这样的现象原因在于鉴定专家都是医师而非法医,平常面对的都是活人,医疗鉴定对他们而言实际上也是一种诊断,因此,没有尸检结果,鉴定专家未必会觉得对得出鉴定结论有什么障碍。 二、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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