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判决撤销之诉由谁作出? |
释义 | 第三人判决撤销之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一、妻子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配偶不能以没有参加诉讼为由,请求撤销涉及另一方配偶的判决书,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引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规定案外人非因自己的原因没有参与诉讼,但原判决裁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对于配偶是否是适格的第三人,法律界人士往往看法不一,最高人民法的一个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配偶不管是否申请参与诉讼,均不是适格的第三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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