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受理条件如下: 1、主体条件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请求权;又包括虽无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程序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请求权第三人或无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无明显过错的情形:不知道诉讼而没有参加;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3、实体条件 有证据证明发生诉讼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错误。 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全部错误。 4、结果条件 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时间条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一、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定会被受理吗? 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一定会被受理,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