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撤销之诉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第一,主体要件 即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既包括对原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包括对原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亦即不论第三人与原审案件法律关系有无关联,只要案件处理结果影响到其利益,即可认定其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在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虚假诉讼,致使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其无法直接通过另诉方式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即应认定其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第二,程序要件 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三人应当对上述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在原审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已经获知程序进程或者已经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参加原审程序的第三人,则不能于裁判文书生效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此为因其自身存在过错,责任自负。 第三,实体要件 即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第四,时间条件 即第三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该期间与申请再审的期间一样,均为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五,特定管辖 即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即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不再适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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