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公积金审核需要什么证件 |
释义 | 住房公积金审核需要证件如下: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以及其他对还款能力有影响或债权债务证明; 4、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5、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住房公积金审批流程如下: 1、借款人在“一站式”大厅自愿选择贷款银行,提交借款申请; 2、借款申请通过银行初审、中心审批后,借款人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3、借款人返回选择的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借款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5、借款人离开大厅,等待银行通知领取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并按合同约定开始还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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