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中,无执行财产时的变通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无执行财产时的变通方法 1、隐匿财产可追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85、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其处理外,并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或折价赔偿。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或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财产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也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隐匿的财产。 2、执行对第三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0、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6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3、执行企业开办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4、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破产审计中可能发现转移财产的线索,破产压力也可能让业主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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