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建议回复期限规定? |
释义 | 规定明确要求,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回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审查完毕后,应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处理检察建议过程中,法院作出相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的,应将相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附后,一并送交检察院。法院的回复意见函还应载明查明的案件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同时加盖法院的印章。 一、检察建议书的结构及写作方法 1、标题。分两行写明制作文书的检察院名称和文书名称。 2、编号。写明建议书制发的顺序号。 3、受文机关。写明此建议书送达的单位名称。 4、正文。写明建议的原因、所依据的事实、建议事项及要求。 5、日期。写明制发此建议书的年、月、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的; (二)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 (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办案安全。对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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