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若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不再与总包签订合同,而且付款不再通过总包,则该合同称为”独立工程合同“,不算分包,与总包处于同等级,并且该工程承包单位还能享受总包服务条款中的免费服务项目;还有一种情况,与甲方签订合同后,再跟总包签订补充协议,这时候仍然被称为分包,其管理归于总包,责任归于总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I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