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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社保不健全的赔偿解决途径
释义
    单位未购买社保应被行政部门责令缴纳,违规不给劳动者社保费的部分可判给劳动者。社保损失赔偿案件中,劳动者需证明劳动关系并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社保机构不能补办,且劳动者遭受损失。赔偿标准的确定面临挑战,需考虑损失范围及具体标准。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不会赔偿劳动者。
    法律分析
    一、单位没有买社保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应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将用人单位应当缴给社保部门,纳入保险基金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判给劳动者,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获利益可作赔偿标准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应当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二、社会保险损失赔偿案件的裁判规则
    1.举证责任的承担
    根据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
    对于第一个条件,应由劳动者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有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未给办理。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补办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能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补办,只有在社保机构明确表示不能补办,且经法院确认社保机构确实不应补办时,才能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也即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补办上必须由法院作出确认,这是为了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如果经确认社保机构可以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法院应驳回劳动者赔偿请求,并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寻求解决,由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损失,一般来说未缴纳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的损失是即时损失,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是累计损失,延迟损失。但需确定损失的具体范围以确定赔偿的标准,劳动者社会保险损失的确定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
    2.赔偿标准的确定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即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但鉴于社会保险损失核算的复杂性以及损失的不确定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并未明确损失的确定标准和具体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全部损失给司法实践带来巨大挑战。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双方就确立了各自的权利及义务,而用人单位的义务就是需要为劳动者进行依法缴纳社保,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话,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缴,但是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赔偿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单位未购买社保的赔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将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获利益,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在社会保险损失赔偿案件中,劳动者需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证明用人单位未履行社保义务。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补办的问题,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但具体标准尚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总体而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赔偿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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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1: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