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聊天记录在法律中的地位 |
释义 | 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需合法收集、完整并经查证属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67条,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电子证据范围广泛,包括网页信息、通信记录、注册信息、电子文件等。 法律分析 一、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1、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但是聊天记录必须是当事人使用合法手段收集的,具有完整性,并经查证属实。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作为证据来使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电子证据有哪些 电子证据的范围很广,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拓展延伸 探讨电子聊天记录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电子聊天记录在法律上的有效性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沟通,因此聊天记录在法律纠纷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根据法律规定,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聊天记录必须是真实、完整的,不能被篡改或伪造。其次,聊天记录应当能够与案件事实相关,具有直接或间接证明的价值。此外,聊天记录的来源和获取方式也会影响其在法庭上的认可度。因此,在使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律师和法官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总之,电子聊天记录在法律上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和审查标准。 结语 电子聊天记录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备受关注。根据法律规定,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需真实完整、与案件事实相关,并能满足直接或间接证明的价值。同时,聊天记录的来源和获取方式也会影响其在法庭上的认可度。律师和法官在使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需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总之,电子聊天记录在法律上可作为有效证据,但需满足法律要求和审查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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