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级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Ⅴ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单瘫(肌力2级以下); (6)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6)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 (12)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5、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4)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5)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2)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9、肢体损伤致: (1)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2)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3)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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